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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所稱得有碩士學位,指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研
究院所授予碩士學位者而言。但在國外大學研究院所,依其所在國學制,
未設碩士學位,而修習博士或相當博士課程二年以上,經教育部認定相當
碩士程度者,得比照碩士學位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