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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旅館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旅館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記並註銷其旅館業登記證:
一、於旅館業登記申請書為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旅館業登記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