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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依第二條及前條核准籌辦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核准籌辦期間為一年。但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同意延展。
依前項規定申請延展者,延展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