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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與公共安全及供水風險影響重大,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自來水設備項目,自來水事業應研訂安全評估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前項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備數量及位置。
二、評估頻率。
三、評估項目及內容。
四、評估方式。
五、改善措施
六、其他有關安全及供水風險事項。
前項安全評估計畫年度實施結果,自來水事業應擬具報告,於次年三月底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由主管機關派員抽查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