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5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律師委任第三方辦理確認委任人、代理人及實質受益人之身分或委任關係者,仍應負確認身分之責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能取得確認身分所需資訊。
二、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委任第三方依律師指示,提供確認身分所需之身分資料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
三、確認第三方有適當措施遵循確認客戶身分及紀錄保存之相關規範。
四、確認第三方之所在地,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之標準一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