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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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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第 6-1、32-1、50 條條文、增訂第 48-2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本法所稱保稅區,指政府核定之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
本法所稱保稅區營業人,指政府核定之科技產業園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事業。
本法所稱課稅區營業人,指保稅區營業人以外之營業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