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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公證人運用新科技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或使用新支付機制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