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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主管機關得依總統、副總統文物類別及保存價值作分類、分級管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