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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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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制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人民依本條例聲請受損權利回復或金錢賠償,應提出可供查證之方法,其出具之處分書、判決書或相關文書,不以正本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