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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左列人員,不得參加升任甄審:
一、最近二年曾受刑事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
二、最近一年曾受記一大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三、最近一年考績列丙等者。
除前項規定外,主管機關另有從嚴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