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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考試兩階段考試成績分別計算,均以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各階段考
試總平均成績,達六十分以上之人數未超過百分之三十一時,得降低其及
格標準,錄取至該階段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一。
前項各階段考試總平均成績低於五十分者,或有一科目成績低於二十五分
者,均不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