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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碳費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事業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並經審查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行業,其適用之排放量調整係數值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排放量調整係數值為零點二。
二、第二期排放量調整係數值為零點四。
三、第三期排放量調整係數值為零點六。
事業非屬前項認定之高碳洩漏風險者,其適用之排放量調整係數值為一。
事業應於繳費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並適用第一項排放量調整係數,其審查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行業別排放密集度及貿易密集度等因素考量之審核原則認定之。
為辦理前項審查,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依前項審核原則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成准駁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