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檢定機構應依型式檢定管理手冊規定執行業務。
前項型式檢定管理手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組織及權責。
二、型式檢定人員之編組及分工。
三、檢定作業程序及檢定標準作業方法。
四、型式檢定之品管、品保措施及基準。
五、型式檢定文件及紀錄管制。
六、實施型式檢定業務之時間。
七、實施型式檢定業務之場所。
八、型式檢定費用之標準及收費方法。
九、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之發給、變更記載、補發及繳還。
十、型式檢定人員之選任、解任及配置。
十一、型式檢定有關文件及帳簿之保存。
中央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型式檢定管理手冊,認有不當或妨礙執行型式檢定
者,得命其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