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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用糧食平準基金收購稻米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收購稻穀價款之撥付,規定如左:
一、每期辦理收購前,由糧食局視各地可能收購數量先行撥予承辦機構部
分收購資金,並視收購情況隨時增撥。
二、承辦機構應將收購資金存入指定之銀行或農會信用部設立專戶備用。
三、承辦機構應便利農戶隨收隨付價款。
四、承辦機構應於當期收購業務結束後五日內結清收購價款及獎勵金。
五、承辦機構於收購期間,應將收購稻穀數量及價款收付情形,逐日報告
糧食局當地管理處 (分處) 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