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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業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基金設農業平準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農委會派員兼任之;委員六人,由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財政
部、經濟部各派一人及農委會派二人兼任之。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機關 (單位) 派員列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
指派委員一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