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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人經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依下列各款進行實地評鑑:
一、產品驗證制度符合CNS 17065或ISO/IEC 17065標準。
二、審驗辦法、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關技術規範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規定。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經主管機關評鑑合格與主管機關簽訂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認證證書。
經評鑑不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列舉不符合事項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