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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營者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依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相關規定,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一般財務報告、電信分離會計財務報表,向本會申報各種電信業務營業額及應繳特許費之數額。
經營者終止或暫停營業時,其申報期限由本會依實際情形另行書面通知。
經營者未依前二項規定檢送相關財務報表時,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五項之規定辦理。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