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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財產之構成,由多種其他財產組成,或附屬設備者,於登記甲式卡時,應以其組成之財產為登記單位,並將其他財產或附屬設備逐項登入財產卡。
凡屬一種整個性的財產,分為數個工程號或工作單者,在全部工程或工作未完成前,應設立未完工程帳冊,登記各項成本,俟有部分設備完竣開始使用參加營運,或整個工程完竣時,列入固定資產並登記財產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