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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團法人航空器設計製造適航驗證中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中心董事會置董事會置董事七至九人,均為無給職,由交通部就下列人
員遴選之,並指定一人為董事長。
一、交通部有關司處科長級以上人員。
二、民航局有關組室主管以上人員。
三、國內外對適航驗證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四、具有適航專業之企業人士。
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不得超過二人。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不
得超過三人。依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遴聘之董事,各不得超過二人,其不
得與本中心有利益衝突。
董事任期為三年;董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