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登記為承裝業應具備之條件如下:
一、甲級:
(一) 登記資本額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 具有固定營業場所及附表一所定之工具設備。
(三) 僱有大專化工、化學、電子、電機、土木、機械等相關科系畢業或
經高等考試 (或乙等特考) 相關類科及格,具有服務本業一年以上
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或高級中學化工、化學、電子、電機、土木
、機械、配管、水電或相關專業類科畢業或經普通考試 (或丙等特
考) 相關類科及格,具有服務本業三年以上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之
專任技術人員。
(四) 僱有考驗合格之專任裝管技工三人以上。
二、乙級:
(一) 登記資本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 具有固定營業場所及附表二所定之工具設備。
(三) 僱有考驗合格之專任裝管技工二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