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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業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商業負責人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者,應加附委託書。會計師應對委
託人驗證其身分。
會計師查核商業之資本額,如發現有虛偽情事者,應拒絕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