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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公司,應於核定之期限內完成投
資計畫,並於完成後檢具下列文件,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核發完成證明:
一、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影本。
二、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或新建主體建築清單五份。
三、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配置圖及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體建築平
面圖(含說明)。
四、電影工業許可證影本、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其屬增資擴充者
,為增資前、後電影工業許可證影本、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
五、購置全新機器、設備之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
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
六、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全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者,免附。
七、議決該投資計畫第一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投
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公司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於完成證明申請書中填入完成日期、機器、
設備購置金額及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體建築金額,經核定後不得變
更。
第一項機器、設備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
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
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行政院新聞局於核發第一項之完成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
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公司各次增資擴展投資計畫,完成日期與前一投資計畫完成日期相距不滿
一年者,其所擇定適用本條例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之獎勵方式,應與首先
完成之投資計畫一致。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