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司申請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獎勵,新投資創立者,應於公司設立
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者,應於公司變更登記表核發之
次日起六個月內,且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經濟部工
業局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
前項所稱公司變更登記表,於分次增資時,以第一次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準
。
經濟部工業局於核發第一項核准函時,應副知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財
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