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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國家機密送達檢察機關時,收發人員應先確認封口有無異狀後,始行拆封。如有異狀,應報請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處理。
收發人員拆封後,應核對其內容及附件。
收發人員應依封套記載情形登記,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
二、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