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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圖像著作權若屬於本中心(將於同意文件上載明),本中心同意授權申請人就其所申請利用範圍為利用,若所利用之成果為實體物發行者,僅限該次申請範圍之使用,不得轉作其他目的之用途。如移作原申請用途以外或再版使用時,需重新提出申請並徵得本中心同意後方得使用,如有違反,申請人須負一切法律責任;若所利用之成果為非實體物發行者,除專案認定者外,授權期間為自交付時起算三個月,申請時得一次申請較長期間的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