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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一般教學課程之實施,除依本辦法及各級學校課程綱要進行外,並應包括生涯發展教育課程及身心輔導課程等;其實施應考量學生個別差異及需要,設計彈性、多元之選替教育課程;必要時,得實施補救教學。
前項身心輔導課程,應配合個別諮商、團體輔導之實施,強化輔導及性剝削防制之內容;每學年應將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融入至教學課程中。
中途學校教師實施第一項教學,其授課節數得參酌學生人數、教師專長、學生能力及需求彈性分配,並得合併計算全校教師授課總節數。但調整後不得減少學生上課總節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