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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由學生、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向學校提出。
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名單造冊並備齊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定。
國、私立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名單造冊並備齊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定。
學校申請本部補助購置無障礙交通車、增設無障礙上下車設備或其他提供無障礙交通工具等方式,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應依本部補助無障礙設施規定,備妥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一併報本部核定。
本部為審查前三項所定事項,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