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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委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存保公司檢查結果,應檢具檢查報告,並簽註處理意見,直轄市基層金融
機構部分應函送市政府財政局,副本分送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各有關機關
;省級及縣 (市) 轄基層金融機構部分應函送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副本分
送各有關機關。如發現受檢單位有重大違法事件外,餘應儘速報請直轄市
政府或縣 (市) 政府即時處理,並副知財政部及中央銀行。
前項所稱之有關機關由財政部定之。
存保公司應負責檢查結果之追蹤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