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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銀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行對創導性事業投資於每一企業之金額,除經財政部核准者外,不得超
過本行淨值百分之五及該企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投資及其股權,應於被投資事業營運正常時,經本行董事會通過後出
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