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稅制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由財政部視業務需要,聘請左列人員兼任
之:
一、財政部次長一人。
二、經濟部次長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五、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六、財政部關政司司長。
七、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廳長。
八、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局長。
九、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局長。
十、本會執行秘書。
十一、經濟、財稅、法律、會計等專家九人至十五人。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酌支車馬費、研究費或出席費。
第一項第十一款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