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防空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法第四條所列得免防空服役各款之規定,係指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身體殘廢者
(一) 兩眼盲。
(二) 兩耳聾。
(三) 啞。
(四) 一肢機能毀敗者。
(五) 其他相等之重要機能毀敗妨礙服役者。
二、罹患精神疾病者。
三、因年齡或健康狀態不適於服役者:
(一) 未滿十六歲或已逾五十五歲者。
(二) 智能障礙者。
(三) 因患病或身體孱弱確難服役者。
四、因擔任公務或服常備兵現役不能中輟者:
(一) 現任公務員或公職人員。
(二) 現任有關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人員,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視同擔任
公務者。
(三) 現役軍人或受教育、勤務、點閱召集中之後備軍人或徵集受國民兵
訓練中者。
前項第一款第五目、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須有醫師診斷書。如無醫師之
診斷書時,須具有當地二人以上之證明經鄉鎮市 (區) 公所查明屬實,報
奉當地防空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