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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及幹部遴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輔導幹部選拔標準如左:
一、團管區列管有案,年齡在除役限齡前二年,體格健壯,有正當職業,
並居住當地或在當地工作之優秀後備軍人。 (優先選拔後備軍官) 。
二、忠貞愛國,品行端正,學識優良,表現積極者。
三、服務熱心,活力充沛,對後備軍人工作有相當貢獻者。
四、富有領導能力,在地方具有聲望地位及群眾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