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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接待記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接往記者之程序如左:
一、記者申請參觀採訪國軍,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負責完成協調,經呈
請核准後,並應派員陪同協助其完成任務。
二、記者拜會或訪問部長、總長,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安排並派員陪同
。
三、邀請記者參觀採訪國軍各項典禮、演習等,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協
調有關單位,專案簽辦。
四、記者參觀採訪國軍各單位如無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人員陪同時,受訪
單位應將接待情形,呈報國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