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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處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應分別依據有關法令、長期及近期經營計畫,
擬訂年度業務計畫,事業預算書,報輔導會核准後實施。年度業務計畫之
內容應包括左列各項;
一、育林作業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作業地區、面積、樹種、數量、預算及
方法。
二、原木生產作業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作業地區、面積、樹種、數量、預
算及方法。
三、林道工程興建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工程之地區、線路、規格、里程伐
區位置與林道配置圖、預算及作業方式。
四、水土保持工程興建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工程之位置、種類及規格、量
、預算及作業方式。
五、木材供銷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內銷、外銷、樹種、材種、數量及方式
。
六、木材加工品製銷經營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廠別、製品、種類、數量、
銷售對象及預算。
七、勞工安全衛生實施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勞工安全衛生組織、檢查、訓
練及勞工健康檢查。
八、林業勞務作業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作業種類、數量、作業地區、人力
機具配置及收入成本預算。
九、固定資產擴充改良計畫:其內容應包括擴充改良項目、數量、預算及
理由。
十、原料物料購貯計畫:其內容應包括購貯原料物料之種類、數量、預算
及用途。
十一、工人調配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工人之區分、人數、及預算。
十二、榮民安置輔導及員工康樂福利計畫:其內容應包括榮民安置輔導及
員工康樂福利之項目、預算及方式。
前項計畫於報輔導會核定後十五日內,編訂分月工作預定進度表與作業收
支實施計畫表及收支估計表報輔導會備查。本處從事海外之林業資源開發
及木材加工業務,應遵照政府有關法令規章及輔導會政策與作業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