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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設左列各處:
一、第一處:掌理退除役官兵教育輔導、文康福利、生活指導、管理及法
定權益、優待、救助等事項。
二、第二處:掌理退除役官兵作業、檢定、調配與資料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處:掌理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介紹、輔導、就學及聯絡等事項
。
四、第四處:掌理本會農、林、漁、牧等機構退除役官兵之安置、督導及
業務計畫、管理與技術支援等事項。
五、第五處:掌理本會工程建設、工礦、商業等機構退除役官兵之安置、
督導與業務計畫、管理及技術支援等事項。
六、第六處:掌理退除役官兵保健、醫療、衛材籌補、傷殘重建、病患處
理及養老等事項。
七、第七處:掌理海外退除役官兵輔導與國際退伍軍人組織聯繫及各種外
文編譯等事項。
八、第八處:掌理本會財產登記、管理、物資、材料採購及產品銷售等事
項。
九、第九處:掌理事務、出納、公共關係及不屬其他各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