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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為安置災民所需且符合前四條規定之土地
(以下簡稱安置用地),需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合併擬定或變更主
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於計畫草案公開展覽十五日並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
部,由內政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後核定,不受都市計畫
法第十五條之限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