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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基金會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召開會議時,應於會議前十日將開會日期及議程通知本院。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者,不受十日前通知之限制。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個月內,陳報本院備查。
本院對於會議議案認有必要時,得派員列席會議,並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