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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公告招
標辦理之;未達一定金額而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得比價辦理之;
其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下者,得由該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取具二家
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