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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八十七年度國營事業預算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訂定如附件三。各國營事業主
管機關得依照上項標準訂定其所屬事業機關營業預算編列標準補充規定分
行實施,惟補充規定,不得與共同項目編列標準牴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