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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20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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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基金管理機構為發揮預算功能,便利控制與追蹤考核,得根據核定之分
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按責任中心或部門別,予以分配。但業務 (作
業) 單純或事實上未區分責任中心或部門別者,得由業務部門依核定之分
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管制執行。分配後之預算如因計畫、組織、數量
、價格及生產方法與設備變更時,應配合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予以修
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