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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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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並支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前之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審定機關審定之退休年資、退休金計算基準及一百零七年度待遇標準計算之每月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計入每月退休所得內涵後,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及前條規定計算養老給付可辦理優存金額。
二、依法定優存利率計算每月優存利息。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並支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自退休生效日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前之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審定機關審定之退休年資、退休金計算基準及退休生效時待遇標準計算之每月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計入每月退休所得內涵後,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前條規定計算養老給付可辦理優存金額。
二、依法定優存利率計算每月優存利息。
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於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前,按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得之養老給付,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