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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法官退養金,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法官退養金之給與程序如下:
一、依第二條規定辦理者,由司法院憑支給機關審核之退休金計算單發給。
二、依第三條規定辦理者,由司法院憑金融機構開立之離職儲金分戶離職給付清單計算給與。
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者,由司法院逕行發給。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