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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官候補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候補法官辦理事務,關於訴訟程序及法律問題,應由院長、相關之庭長、
法官切實輔導,其所作書類,應由院長、相關之庭長、法官詳加審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