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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試用人員才能特殊優異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辦法所稱「專攻學科有關工作」,指所任工作與專攻學科之性質相同或
相似者。所稱「成績優良」,指服務機關、學校或事業機構等最近三年之
考績、考成或考核,一年在八十分以上,其餘不低於七十分。所稱「證明
文件」,指原始之考績、考成或考核通知書。其如依規定無考績、考成或
考核,或未以分數表示其工作成績者,得憑其原服務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
成績 (事蹟) 優良之證明文件予以認定。所稱「資本額及營業額」,分別
以各該民營機構執照及繳稅證明所載數額為採認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