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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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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中心置組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研究員二人或三人,秘書二人,編審二人或三人,職
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研究員一人,編審一人,職務得列
簡任第十職等;輔導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
員二人或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二人至十六人,
技士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五人,技士一人
,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
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