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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定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應考人於報名時,應繳左列費件:
一、報名表。
二、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三、報名費。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
參加補考之應考人,並應繳同類科檢定考試科別及格證明或成績單。
應考人報名,以通訊方式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