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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所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應本考試各該類科第一階段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醫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之一,牙醫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項第一款,中醫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格之一及藥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一,並分別經本考試各該類科第一試或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第二階段考試。六年內第二階段考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
前二項附表一藥師類科應考資格之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二。
圖表附件:
附表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應考資格表.PDF
附表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藥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PDF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