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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社會工作師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二條第三款所稱社會工作課程,係指曾在校講授社會工作概論、人類行
為與社會環境、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社
會福利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工作研究方法、社會工作實習等
社會工作主要學科,其中至少二學科均須授滿二學期,有證明文件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