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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不動產估價師法公佈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滿三年
,有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並具有專科
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本考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