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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
二、專業科目:
(二)中醫基礎醫學(一)(包括中醫醫學史、中醫基礎理論、內經、難
經)。
(三)中醫基礎醫學(二)(包括中醫方劑學、中醫藥物學)。
(四)中醫臨床醫學(一)(包括傷寒論(學)、溫病學、金匱要略、中
醫證治學、中醫診斷學)。
(五)中醫臨床醫學(二)(包括中醫內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
)。
(六)中醫臨床醫學(三)(包括中醫外科學、中醫傷科學、中醫五官科
學)。
(七)中醫臨床醫學(四)(包括針灸科學)。
本考試普通科目國文(作文與測驗)之試題題型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
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測驗占百分之四十。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本考試普通科目修正為國文 (作文、翻譯與測驗
),仍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四十,
翻譯占百分之三十,測驗占百分之三十。其餘專業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